微 信 扫 一 扫
“员工因迟到被扣20万元”岂止不合理
发布时间: 2024-05-06 来源: 东方网 作者: 杨玉龙

  采用扣工资的方式防止员工迟到,是公司在管理时的常见做法。然而,上海二中院近日公布的一起劳动纠纷典型案例显示,上海有位员工却在一年内被扣了20余万元工资,这样的惩罚力度合理吗?(5月4日 每日经济新闻)


  根据涉事公司规定,员工上下班应进行考勤管理,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,单次迟到、早退或未经审批外出、离岗超过6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一天。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时间大于10分钟小于30分钟的,扣当月工资的1%.每月迟到超过3次,从第4次开始每迟到1次视为旷工1天,员工每旷工1天,扣当月工资的8%.如此初衷,无外乎是企业为了加强管理。


  在劳动合同履行中,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,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。但是,任何惩戒措施的实施,均应该在法律和道德边界内行事。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明显扩大劳动者违纪结果、加重劳动者违纪责任的不合理规定,不仅难被劳动者认同,从法律角度来讲,同样有可能站不住脚。


  根据我国立法法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,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设定,用人单位并不享有对劳动者罚款的权利。当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十六条,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,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,经济损失的赔偿,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。


  上述也就意味着,用人单位虽无权对劳动者实行经济罚款,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将劳动者的无故迟到、请假等行为作为考核依据,达到“奖勤罚懒”的目的。不过,根据上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相关规定,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%,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,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。


  具体到新闻中提到的案例,公司本身不具有罚款权,如为了惩罚而扣除多倍的工资,既有悖法律规定,也不符合情理。依公平原则,法院认为,应按劳动者日工资标准扣发相应缺勤时间工资的处罚机制。法院遂判决公司支付当事人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9.6万余元。


  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,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努力构建。对于企业,应该依法民主制定出台管理规章制度,而且要将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公开公示并告知员工。对于劳动者而言,也应该依法诚信劳动,切实遵守企业的用工管理,对得起自己的工资,同时也要注意自身权益的维护,对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,要勇于依法维权才行。